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烈士褒扬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
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烈士纪念设施,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级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同时废止。
编辑:郝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