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12月3日 ,山西省晋绥边区历史文化研究会在吕梁汾阳市杏花村爱心企业 “杏花源酒业有限公司”多功能会议厅,进行“红色文化学术研讨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挂牌”活动。
在晋绥老区红色文化发展研讨会暨老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揭牌仪式上的讲话
刘高官
同志们、朋友们,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
晋绥老区红色文化发展研讨会暨老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挂牌仪式,今天在杏花源酒业公司隆重举行,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夯实老区拥军优属、军民融合发展的重要举措,更是惠及老区广大退役军人的一件大好事、大喜事。在此,我代表三晋文化研究会表示热烈祝贺!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各个历史时期的退役军人,为保家卫国,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做出了重大贡献。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非常重视退役军人事务,国家成立了退役军人事务部,各级人民政府都成立了相关机构,为退役军人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和服务,也为巩固国防,保卫国家平安打牢坚实基础,为现役军人排除了后顾之忧,意义重大。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和深切关怀。我们老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的成立,上为国家分忧,下为退役军人服务,将为解决老区退役军人政策落实和服务保障“最后一公里”问题,做出应有的贡献!山西是革命老区,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做的更好。作为一名企业家,杏花源酒业公司董事长孙秋霞女士,企业发展不忘国防,发家致富不忘拥军,继承红色基因文化,传承太行奶娘精神,彰显了一名企业家挚诚的国防情怀,值得我们学习,应该表扬。
山西历史悠久,文化灿烂。一百年文明看上海,一千年文明看北京,三千年文明看陕西,五千年文明看山西。在山西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上,前省委书记骆惠宁同志把山西文化概括为“五种文化传统”、“六大形象”,还要建设“三大区",这就是“建设优秀文化传承区,革命文化保护弘扬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创新发展区,为创造中华文化新辉煌作出更大贡献!”
山西是革命老区,是红色革命根据地。中央有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西柏坡精神。山西有太行精神、吕梁精神。
一是,1931年7月4日,驻平定县的正太护路军第一师1200名官兵发动起义,次日在盂县清城改编为中国工农红军第24军。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北方组织成立的第一支正规军,随后转战到河北阜平,成立了苏维埃政府。虽然最终失败,但一部分官兵经过晋北、内蒙转战到陕北播撒下了革命火种。
二是红军东渡,毛主席、周总理、彭老总率一部分红军来山西,消灭阎军13000人,扩红8000人,征集银元50万元,筹集粮食等物资。扩大了红军的影响,宣传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
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三个师开进山西,在山西建立了三大革命根据地。山西人民支援抗战,作出了重大牺牲。八路军进山西时20万人,离开山西时带走120万人,还牺牲了100万好儿女,湧现出像刘胡兰、尹灵芝、贾三、贾四兄弟等英雄人物。人民群众节衣缩食,贡献了多少小米。
今天,我们重点研讨晋绥历史红色文化。以上各位同志都作了很好的发言。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会长郝文俊同志,十几年来全身心投入晋绥红色文化,出力、出钱。很值得我们学习。
晋绥是毛主席、党中央渡过黄河的第一站。毛主席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第一次完整地提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总路线,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在会上纠正了晋绥在土地改革中右的和左的错误,为后来全国土地改革制定了正确的政策。与晋绥日报编辑部人员谈话,明确了新闻的性质、任务和作用,为解放战争的胜利作出重要贡献。
晋绥精神的核心是“艰苦奋斗,顾全大局,自强不息,勇于创新”。多年来一直激励着晋绥的人们,积极投身党领导的革命和建设事业。在新时代,如何进一步挖掘弘扬晋绥精神的时代价值,对于我们充分利用好这一凝聚在晋绥老区人民血脉中的宝贵精神财富,焕发出艰苦奋斗,顾全大局,自强不息,勇于创新的斗志与干劲,实现山西经济社会发展振兴崛起,当好全国能源革命排头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今后,研究会要加强晋绥红色文化的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到山西考察调研时特别提到了“吕梁精神”:“革命战争年代,吕梁儿女用鲜血和生命铸就了伟大的吕梁精神。我们要把这种精神用在当今时代,继续为老百姓过上幸福生活、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这应是我们今天研究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大力弘扬晋绥精神的重要出发点和落脚点。我提议:
一、郝文俊、彭良、孙秋霞同志,你们研究提出题目,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都要领题研究,每人写出一篇文章。
二、再过28天就进入2020年全面小康社会了,“五个文明”和谐协调发展,我们要研究在新时代如何传承晋绥文化,如何把晋绥精神在“五个文明"建设中发扬光大。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见,把晋绥精神之力用于决胜全面小康建设和山西文化强省建设上。
谢谢大家!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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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
退伍军人 (退伍兵;退役军人):1954年11月1日《兵役法》公布以后,按照《兵役法》应征入伍服役的军士、兵,经部队批准退伍,持有退伍证的,称退伍军人。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
第三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由原征集地的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其工作机构设在民政部门。退伍安置期间,有关部门应抽调人员参加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工作,实行集体议事制度,协助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负责检查、督促在本区域的实施;
(二)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本区域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以及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工作;
(三)制订年度退伍义务兵安置计划,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到该地区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
(四)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欢迎接待和家访工作,帮助退伍义务兵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协助兵役部门做好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中转接待和过往部队的军用饮食供应工作;
(七)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统计上报退伍安置工作情况,完成上级安置机构给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各级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应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所需编制从当地行政编制总额中解决。
第六条: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的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第七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即为本单位工龄),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直接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基本工资。退伍义务兵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可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再向上高定一级。
第九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范围:
(一)符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二条(一)、(二)项规定的;
(二)经批准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三)经部队军级(含军)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退伍处理的志愿兵;
第十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
(一)退伍义务兵应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当年退伍期接收。
(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三)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含师)以上机关批准作中途退伍的,可由部队商请原征集地的市、县安置部门同意后,予以个别接收:
⒈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
⒉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非本人退伍家庭生活难以维持,并经家庭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门证明的; ⒊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愈的精神病患者;
⒋被批准退学和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⒌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后不宜继续留队现役的;
⒍被处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⒎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第十一条:退伍义务兵返回原征集地途中,凭退伍证可优先购票、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乘坐车(船)、优先中转换乘。
第十二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在返回原征集地途中或已回到原征集地尚未报到前,因遇意外事故、患重病和急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分别由铁路、交通部门或当地兵役机关负责送至就近医院治疗,所需费用,由兵役机关按规定列报;病故的,由原部队按现役军人病故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做好欢迎接待工作,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家访。
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应尽快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天不报到的,农村的取消其退伍义务兵的有关优惠待遇,城镇的取消当年度安排工作的资格。
第十五条:退伍义务兵报到后,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户口和粮油供应手续。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检查评比。对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退伍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条件、奖励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对在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中,违反《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拒绝接收安置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在退伍安置工作中营私舞弊或渎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